境内经营场所违法认定
在我国,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虚拟货币交易的企业属于违法行为,实际将虚拟货币交易当作主要业务的经营场所也违法。在中国大陆,设立加密金融服务交易平台不被准许,开展相关业务也不被准许。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这类行为,其目的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。
执法部门认定它,不是根据企业注册名义,而是按照业务实质来判断 。即使企业想通过改变持股主体逃避监管,只要实际实施了搭建“虚拟财产交易平台”的行为,就会被禁止 ,并且会被追究责任 。这表明监管对实质违法的把控非常严格 。
境内业务的法律定性
2013年出台了《比特币防范通知》,它属于部门规章,其引用了相关行政法规,这些行政法规体现出针对虚拟货币交易违法者的立法导向,该导向是以行政处罚为主,该规定严格禁止提供加密金融服务,还禁止建立虚拟货币财产交易平台,其监测手段注重业务实质。
这意味着,只要是在中国境内,运营团队有搭建“虚拟财产交易平台”的实际举动,那么这就属于被禁止的情况。监管不是只看表面样子,而是深入到业务的关键部分,进而更全面地打击非法加密金融业务。
境外服务的非法界定
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为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,这种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。对于相关境外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,以及为其提供营销服务的主体,还有提供支付服务的主体,另外提供技术服务的主体,都要依法追究责任。
若境内用户通过虚拟专用网络在境外网站开展交易,这种情形会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。这么做是为了全面阻止境外非法加密金融服务渗入国内,从而保护国内投资者以及金融市场的稳定。
非法经营罪的探讨
加密金融货币服务商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,其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尚需考证,当前法律存在滞后性,缺乏针对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专门的禁止或监管“国家规定”,这致使在法律适用上产生争议与模糊性。
判定这类服务的时候,需要全面考虑现有的法律体系,也要考虑虚拟货币交易的特性,不能轻易认定它构成非法经营罪,而是要展开更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。
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断
从融资模式角度而言,加密金融服务商平台的行为,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“擅自吸收社会公众资金”这种情形相符。不过,仅依据这一点,无法直接判定其构成犯罪。在客观层面,“非法吸收资金”指的是,未获金融监管部门许可,便开展资本运作 。
然而,虚拟货币交易本身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利诱性特征,传统的这类犯罪有“还本付息”或者“承诺回报”的特点,虚拟货币投资者看重的是未来市场行情,其收益具有不确定性,因此不能直接套用该罪名。
应对建议及展望
针对加密金融服务商在中国境内经营出现的问题,有关部门需持续完善法律法规,填补虚拟货币交易监管空白,明确法律责任与处罚标准。企业也应遵守中国法律,不涉足非法加密金融业务。
未来,金融科技会持续发展,在这样的情形下,对加密金融的监管将面临更多挑战,因此需要加强国际合作,通过合作共同打击跨国非法加密金融活动,从而保障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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